社会上的保护机构有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2-08-11 13:56
社会上的保护机构有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公安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2-09-23 10:20
未成年保护法新增了网络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包含17条内容,包括信息内容风险、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网络游戏沉迷风险、网络欺凌风险保护等。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2024-12-25 15:08
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计七个章节56条条例,其中首章明确阐述该法的实施根据、相关立国因素、法律关注的对象与所遵循的核心原则;次章针对特殊群体——“家庭”的特殊保护;接下来是对学校环境下青少年的保护措施;随后是对于各类社会场所的保护要求;
再者是从司法层面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随后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专章探讨,涉及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在权益维护方面的申请权益以及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一章作为附件,为该法的实施提供额外的法律支持,包括允许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的法规,同时也明确了法令的生效日期。
2022-09-14 15:21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2025-01-11 15:01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