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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育津贴2022年新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9-23 09:03 标签: 合肥市 生育津贴 新规定

职工生育津贴由职工个人申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按0.5%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一、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刘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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