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打电话是了解情况的。一般情况下,你只要把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情如实地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提供清楚,便可以离开检察院。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024-05-11 10:32
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的原因通常是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2022-08-10 13:54
“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后,直接写起诉意见书时一并报起诉科,不通过批捕环节,实践中称直诉,一般是指判缓刑的当事人。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是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羁押,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具体程序是: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实践中直诉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起诉;二是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分的协调与协商,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经提请批捕程序而直接将其移送起诉。例如危险驾驶案件一般适用直诉。
2022-10-17 11:27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前两款规定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的证据。”
2022-08-10 14:08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2024-09-23 10: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对于决定不予提出抗诉的案件,需依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应正式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②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出具《不抗诉决定书》,将文书送达到提出抗诉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当提出抗诉请求的人民检察院收到《不抗诉决定书》后,亦须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