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仲裁开庭后可以申请补充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劳动仲裁上会有履行期限,只要对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里未履行仲裁书,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所以不存在谁支付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适用仲裁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调解是需要双方都到场的,如果双方没到场,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调解是做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一般来说,劳动合同需要写明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用,而雇佣关系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2.是否形成行政隶属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组织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不属于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3.福利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4.用工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根本区别。
可以以匿名的方式向劳动局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是指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的行为。举报的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本身,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具名举报。为了保护举报人,防止涉事嫌疑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法律、法规确立了保密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为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仲裁不需要费用。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适用仲裁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调解是在开庭后,裁决做出前进行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并不是发生伤害事故后24小时内申报,而是自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申报,如果是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申报的,应该在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