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申请、审查受理、仲裁准备、仲裁审理。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处理方式: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调解是在开庭后,裁决做出前进行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工伤死亡的应立即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填报工伤死亡报告,提请工伤认定。发生死亡事故,劳动监察、安全管理、公安监察会介入调查,确定责任,待工伤认定后进行后续事务流程。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部门会受理工伤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同死亡者家属进行协商,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高于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
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一般医疗终结3个月以后就可评定伤残了,但是有的损伤还是依具体治疗情况确定。如果是作伤情鉴定,事发之后应当及时作;如果是作伤残等级鉴定的话,工伤事故发生可能构成伤残,一般要求待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不合法。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1、工厂要搬迁工人有赔偿。工厂拆迁工人愿意跟随工厂搬迁,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 2、工厂拆迁工人不愿意跟随工厂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应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3、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按照在该工厂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这种情况,不用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无证经营是非法用工,不存在用人单位,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直接由劳动部门监督进行一次性赔偿。所以,伤者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
首先用人单位不应当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无故拖欠工人工资是违法行为。 其次,有关劳动报酬方面的欠条,在书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格式应规范清晰。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支付时间,当然还包括欠款人签名以及出具欠条的日期等内容。 2、形式上还应注意,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与空行,且应用黑色钢笔或者黑色中性签字笔书写。 3、金额应书写清楚,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 4、内容表述应清晰明了,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极有可能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与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
1、因工伤而耽误工作的,一般是没有误工费的; 2、但是职工在接受治疗的期间会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是按照职工的原待遇标准来支付的,且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进行支付,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
不可以。 伤残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造假。 伤残鉴定主要看伤者是否存在伤残、功能障碍和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试用期解雇员工是否需要赔偿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试用期被无故解雇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种,劳动者试用期有过错被解雇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三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解雇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