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到期,如果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自行申请。
公司社保和个人社保的区别,体现在7个方面。具体是: 1、种类不同:公司缴纳社保通常是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社保缴纳通常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只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 2、缴纳金额不同:公司缴纳社保是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社保的费用,如果是个人缴纳社保则续保自己负责全部的社保费用。 3、缴费基数不同:公司缴纳是按照员工上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均值来进行缴纳,而个人是可以自己进行选择有60%-300%不等的可缴费,缴纳的基数越大则领取的养老金越大。 4、缴纳方式不同:公司进行社保的缴纳通常只需要员工将个人信息统一交给人事在去社保局进行办理即可,如果是个人就需要自己准备好资料前往社保局进行缴纳。 5、性质不同:公司的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缴纳的,如果不缴纳则会面临出发,个人的社保是自愿进行缴纳的。 6、缴费比例不同:单位缴纳社保,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 7、退休的年龄不同:公司缴纳社保,男性60周岁退休,女性职工50周岁退休,灵活就业男性60周岁退休,灵活就业女性55周岁退休。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不续签,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话,单位应当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公司罚款是不合法的。 2、因为公司不具有罚款的权利,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跳槽到与原来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中去是违反竞业协议的,因此只要注意两年内不跳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或者自己开展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生产就可以。因此与公司签订竞业协议的话,不是不能跳槽,只是规定了劳动者跳槽不能跳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而已。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辞退劳动者的,会有赔偿金,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会有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如果是非过失性辞退的,会有补偿金,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过失性辞退,则没有补偿。
保安公司强制加班,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职业病单位不可以不续签合同。 1、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顺延至医疗期期满之日。 2、劳动合同到期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下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不合法。 法律对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作了例外规定。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以相应情形消失为准,而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时效一般是六十日;但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十五日内应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决定。而单位提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三十日内,职工一方提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则是一年之内。
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时给付,也可以离职时给付。
公司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