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会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提出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调解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起诉等。且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且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加班不给加班费可以举报。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劳动时间,超出的时间算是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加班。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强制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劳动者存在过失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公司称已经缴纳社保但实际上没有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不补缴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认定工伤的变化主要是扩大了对象范围,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获双重赔付。 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并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能相互取代。劳动者获得两份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根据目前江苏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江苏省因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除医疗费(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外; 其他侵权的赔偿项目和工伤待遇赔偿项目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在其他省份,类似案件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和赔偿尺度可以参照当地相关费用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1、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诉讼或者仲裁。 2、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骨裂一般的赔偿如下: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入职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是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从劳动者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世时,通常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工伤致死,但亦存在一些特例需要特别考虑。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通常被认为属于工伤死亡的范畴: 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突然遭受疾病侵袭后立即死亡或经过48小时的全力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者,将被视为视同工伤;其次,由于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等因素直接造成的死亡事件;再来,工伤或职业中毒导致劳动者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期间死去;再者,工伤或职业病恢复期内因旧伤复发或旧病病情加剧而去世;最后,因工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相应残疾等级且正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离世的此种情况。 另外,对于因机动车辆事故而导致的员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伤亡,在理论上也应当归类于工伤范围。 关于工伤认定及其理赔流程方面的相关规定如下所述: (一)若符合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且提交的相关材料完整无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会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如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存在遗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通知申请人务必在15天内补充完整。 如果申请人仍然无法提供初次诊断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病情证明以及能够直接证明工伤与其所在单位存在劳资关系的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有权驳回该项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于所提供的材料齐全且证据确凿的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对该事项的核定工作,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经办机构。 (三)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第60日开始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在三个月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