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行使其监督管理权;而在各省级以下地区,共属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委任的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则有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所谓“房屋拆迁”,是指因为国家的建设发展、城市的改造更新,以及为市容整顿和环境保护所需而生发出来的需求,由此导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上存在的建筑进行彻底的拆毁,同时将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提供合理的赔偿作为补偿。
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土地确权发生边界纠纷: 1、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裁决; 3、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品房预售条件是: 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宅基地归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1、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没有关系。 2、房屋确权不是为了拆迁,主要保护农民利益。土地确权最终还是为了考虑广大农民的利益,承认现在所经营的土地合规合法化。 3、宅基地确权后,真遇有拆迁的情况,这确定并登记的权限是拆迁补偿最有利的证据,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4、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因修路征地的补偿标准为: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
划拨地房子可以继承。但对该土地的是不可以继承的。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处分对土地所有权,但对于该土地之上的房屋、孳息等相关财财物除外。
不可以。农村的土地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只可以进行流转,林地也不例外,林地流转获得的是林地的使用权; 你可以依法使用林地进行经营活动,林地承包期到期后如果想继续承包的可以继续交土地转让费并且确定林地转让期限,不继续承包的林地会被收回。
1、承包的土地被征收需要赔偿所占承包土地的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支付)、所占承包土地附属设施配房的补偿费、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 它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给予公平补偿。国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才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征地拆迁实务中,法定的征收程序非常严格,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等。一般来说,征收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