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可以办理过户。 一、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签字,如一方不去的话需要去公证处作委托。 二、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被抵押了的房产仅仅指的是进行了抵押登记的房产,而不包含只在合同中载明以某某房产进行抵押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房产。而抵押登记指的是抵押双方当事人(通常为权利人和房产所有权人)为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法定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以土地或城市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简单来说就是只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的合同是不生效的(关于抵押的部分),房产的抵押是不存在的。 实践中,被抵押的房产主要存在于两种:一种是因为债权债务问题进行抵押,作为保证履行偿还或付款义务的一个保障,另一种是贷款房在贷款未还清之前需要进行出售。无论是上述哪种抵押房产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是可以进行出售的,只要出售方是产权方或授权方即可。但相对于其它房产,抵押房产在出售时应先向买方告知抵押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 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在没有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第一,回迁房办理产权证时,一般是根据业主在签订回迁房协议时所签订的名字确定房产所有人。因此,如果在未获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则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上的名字并不是购买人。 第二,在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是属于私下交易,无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在房屋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原来回迁户有很大的毁约可能会主张解除合同要收回自己的房产。 所以,未取得产权证的回迁房的交易行为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提醒回迁房购买者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留心该回迁房是否已经获得产权证,记住未获得产权证的房屋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的时候,要写明自取得产权证多少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该回迁房为夫妻共有,为了保证交易的效力,购房者应要求卖方的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以防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测绘图(表) 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文件 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 6、提交申请材料。 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购买商品房后如果购买者或者开发商一方想要退房,大多数情况下双方都会选择签订退房协议来解决的。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3)故意隐瞒所受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绝对值大于3%的; (6)入住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的; (7)出卖方迟延交房; (8)非购房者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在建工程转让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行使,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合租房合同中,首先要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通信信息,约定租赁房屋的坐落地址的具体位置及租赁期限的时间长短,主要的条款部分还需要约定租金的数额及支付租金的周期及方式。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解决争端的处理办法,最后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做出明确约定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双方有后续补充的特别约定,可以在协议中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与协议本身效力一致。
不动产权证,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此后城市居民的“房产证”,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将陆续换发成“不动产证”,这具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证和现在的房产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产权内容更详细,但就权利人的实质影响而言,不动产登记证明只是房产证、国土证等不 动产统一后的新证明,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只要是非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未订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随着市场的趋势变化,房价主要受市场调节的影响。因而在购买房产之后很有可能出现房价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如果出现房价上涨的话,卖方很有可能就要反悔不卖。在实践中,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买方应该怎么办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卖家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可以判决退房。 售卖凶宅,隐瞒房屋情况,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