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长存在着一方擅自卖房的事,有的人是认为,夫妻有共同处理夫妻财产的权力,卖房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但是买房的人往往是不知道内情的,那么夫妻一方要是擅自卖房怎么办呢?如果房屋已经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房人,那“要”你是追不回房屋的,法律不支持,除非是夫妻另一方与买房人故意串通的。如果签了合同还没有过户,你可以在过户前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那“要”算是可以追回。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受让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即使不同意,也不能追回房屋。其中,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房屋认购书也称之为购房意向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正式销售前,与有意向其购买房屋的购房者签定的书面协议,是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中的惯常做法。开发商为了能够顺利签订购房合同,一般都会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购房定金,以此来约束购房者。开发商通过商品房认购协议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能否返还适用下列规则: 1、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如果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定金不能退。如果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中介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 一般来说意向金,订金,诚意金都是可以退款的,定金是不能退的,当然还要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1)租赁合同有效;(2)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它的效力使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这就是说,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的前提条件是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反过来讲,如果一处设定了抵押的房产,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在法律上应归无效。同时购买了这种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对购买人来说也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购买人的风险就显现出来。 现有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只是强调了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没有说明是否需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在实践中,最好请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抵押房产转让的法律文书,这样对购房人在法律上比较有保障。同时在转让协议上也要请抵押权人签字,转让协议签署,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解除抵押协议,然后抵押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 正式购房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定金也就是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订立正式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但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 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 1、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解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不得再要求强制履行合同,但因合同解除造成实际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合同约定的是违约定金,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因合同解除造成实际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还可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无论约定何种定金,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在适用定金罚则后,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需举证证明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并且这个损失是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能预见到的,不能漫天要价。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合同的订立系双方当事人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前提下,是基于真实自愿的表意形成最终合意。然而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是“一锤定音”。
(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 (二)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 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不动产是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因此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过户不成。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应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若出卖人将相关款项补齐之后,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进行转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逾期办理产权证是房地产纠纷的热点问题之一。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不仅造成房屋权属关系不明,购房者在行使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权利时也面临阻力。主张违约金是买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行为,而购房者能够获得赔偿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主。 根据我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屋的交付是以到房管部门登记、买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才算完成。由于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买方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手续,并协助办理,就是没有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使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完成,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的金额往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主。
征地拆迁被安置的对象是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承包人,如果是征地款被别人冒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甚至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