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
首先劳动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通常来说,可以适用合同纠纷的举证,但是基于其特殊性又有一定的不同,总结如下: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3)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4)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单位举证不是工伤,是在员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单位对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同意见,进行举证的一个过程。 首先,单位是需要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通知书,由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单位员工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单位如果对认定为工伤存在异议,是可以在收到通知之后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不予认定工伤的证据。 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不是属于工伤。 最后,劳动行政部门开具认定书,为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或者工伤认定书。
发生劳动争议,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举证的情况,主要是: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对证据的要求如下: 1、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证据必须属实; 3、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 4、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谁主张,谁举证,但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考勤记录;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不正当竞争取证的方式如下: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