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三、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四、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如下: 1、房屋坐落位置和房屋编号; 2、房屋面积; 3、面积误差; 4、房屋价格; 5、交房时间;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
商品房的面积包括辅助面积、居住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的公用面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
商品房退房的情形如下: 1、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2、房屋质量不合格;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购买商品房需要交的钱: 1、契税; 2、印花税; 3、房屋维修基金; 4、交易费; 5、《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6、《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7、评估费; 8、保险费; 9、公证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
商品房质量纠纷: 第一、分清责任主体; 第二、慎重要求退房; 第三、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
购买的商品房不合理的分摊面积: (1)开发商不能把与本幢楼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购房人身上。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是以幢为单位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 (2)小区会所属于经营性用房且又是独立使用空间,所以不应分摊给购房人。 (3)仅为部分人使用的设施不能算入全楼的公摊面积。 (4)为小区服务的经营性或管理性用房不能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小
商品房销售必须具备的“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上销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有关的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