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
面对商品房合同纠纷要准备如下材料: 1、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销售合同。 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预售合同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等证明材料。 4、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先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售房单位提交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对售房单位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及时予以办理。 审批部门审核合格的,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预售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 预售证超过期限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已为现房,则可以直接办理大证,如果项目没有销售完毕,需要新的预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 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则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部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的行为包括: 1、销售现房时,以次充好;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真实面积牟取暴利; 3、一般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行为的;
首先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卖方应退回定金。 同时,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最后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办理入住,开发商最后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 《商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可能会为了尽快完成,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加速资金回笼。 那么在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且未告知购房户的情况下,将已设立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清偿债权。 那么重复抵押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不仅购房者权利得不到保证,也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售管理、权属登记带来很大隐患和相关的纠纷。
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 2、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买方责任。 3、持续谈判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的风险、 第一、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二、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四、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