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后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被视为已建立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这实质上是夫妻二人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婚后做出了重新约定,即商定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结婚礼金并不算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形式之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部分款项都是在婚前得到的,因此通常被视为是女方自己的个人财产。
通常来讲,同居夫妻共同支付房屋按揭款的住房一般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约期间给予的彩礼是否能够于婚后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其合法性与否。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婚约期间送出的彩礼,它的属性被理解为赠送给女方的财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属女方个人所有; 反之,若这笔财物在婚约期间并非赠予女方,那么它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后购置的房产并不一律算作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该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规定了某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由夫妻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双方在婚前共同承担了房产的购置费用和贷款偿还义务,此种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夫妻因为情感无法调和而选择分居之后,其在分居阶段所获得的个人财产皆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婚前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利润,应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