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处理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在主观上有恶意,客观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状首先要写明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最后写明致送法院、起诉日期。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主要有以下区别: 1.成立前提不同。债权撤销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主体不同。债权撤销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破产撤销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请求撤销。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比债券撤销权范围更
债权人撤销权中第三人的认定:一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相对人。二是在该受让人处取得权利和利益的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
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法律行为,可以是买卖、借款等合同,也可以是赠与、免除等单方、无偿合同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以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③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债
受让人的撤销权之诉中的问题: 一、关于受让人诉讼地位的问题: 最高法院将撤销之诉的被告仅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则只能作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二、关于受让人恶意的界定问题: 债权人突破债权相对性的原则直接干涉第三人(受让人)的利益,根本原因就在于债权人与受让人对转让财产的市场价值存在不同的判断。撤销权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市场公开竞价的办
撤销赠与合同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两种情况,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一、有因撤销条件: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无因撤销条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