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结婚登记手续流程: 1、准备资料。 作为本国人的一方,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或者是单位开具的个人信息证明,其中需要包含开具人本人的姓名,性别,婚姻状况等。而作为外国人的一方,则需要准备护照,国籍证,公安机构或外事部出局的临时入境,居住证明,还有本国驻华使馆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 2、审批。 当双方将需要准备的资料准备齐全之后,则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提交资
不管是国内离婚还是涉外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在离婚之时作出了安排,日后如果抚养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涉外婚姻效力: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涉外离婚抚养费标准,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给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日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
办理方式如下: 一、双方达成合意的: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双方未达成合意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涉外刑事辩护的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2.《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关于处理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藉案犯与外界通信问题的通知》; 4.《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