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辞退返聘员工不享有经济赔偿。返聘合同属于劳务合同,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解除关系时,不享有经济赔偿。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退休职工返聘被辞退一般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在解除劳务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退休人员返聘被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没有赔偿,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赔偿的,根据约定执行。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民法典调整。 解聘该员工时,是否给予赔偿、赔偿标准等问题根据返聘协议确定。返聘协议没有约定,聘用单位没有义务支付赔偿。
返聘退休人员辞退是没有补偿的。 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 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
退休人员返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退休后返聘不属于工伤。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也就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但是可以按照民事损坏进行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被辞退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退休返聘由于两者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所以辞退后不会有补偿金,合同约定的除外,公司也有权利辞退退休返聘人员。
离退休人员返聘回原单位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除法定情形外,应当给予一定的劳动经济补偿,但是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解除关系时,则不享有此经济赔偿。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