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包含哪些义务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具体义务有:
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尽快停靠并报告的义务。
3、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4、不歧视病人的义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6、传染病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不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
7、配合取证的义务。
8、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按要求进行消毒的义务。
9、不造谣、不传谣的义务。
10、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的义务。
11、 保证防治传染病物品优先生产、运输的义务。
12、 出、入境的人员有主动接受检疫的义务。
13、 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有主动进行医学观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