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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效力

合同纠纷 2020-08-21 02:08 标签: 股权 质押 合同 登记 效力
股权质押合同未登记依然成立但质权未设立。事实上,股权质押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因而,只要双方依法自愿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在双方签字时,合同就成立了。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质权未设立,实际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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