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同时,本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