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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若有约定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契税

房产纠纷 2020-08-23 21:07 标签: 合同 约定 开发商 应该 承担 契税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宏观政策调控后房屋买卖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根据‘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对税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但是,这里所说的约定,指的是商品房交付之前买卖双方对之前的税费的约定。房产契税是一种财产税,是以财产的数量和总价值为对象,并且是房产售后的税目,有专门的经征机关。它不可能包含在房屋造价之内。因此,房产公司无权代征,也无法代征。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及时办理各种手续,然后由承受方交纳契税,这是房屋承受方应知的法定义务。契税所产生的是一种征税机关与承受方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因而开发公司没有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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