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