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