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向所属企业提出异议,如果所属企业不进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托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劳动法》第十七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条规定,合同必需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工作内容或地点变更,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