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
1、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宽。
2、证据交换的主体。
3、证据交换的时间。
4、防止当事人有意不举证或不交换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