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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分方式包括

行政诉讼 2020-08-26 11:23 标签: 违反 安全生产法 行为 行政 处分 方式 包括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各类行为的行政处分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5种违法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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