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得少于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