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违法决定不予批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