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劳动合同。
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劳动合同。
即订立合同过程中,由于欺诈、威胁等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无效劳动合同。
3、内容不合法的无效劳动合同。
即劳动合同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