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传真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