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目的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相同:债权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