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及第十六条,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借款合意: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如借款合同、借条等);
款项交付: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资金。
仅帮忙收钱转账的行为,若未参与借贷合意(如未签署合同、未主张利息等),通常不构成出借人。例如:
若A委托B代为收取款项并转给C,但B未与C达成借贷合意,也未实际控制资金,则B仅为中间人,而非出借人。
二、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规则1. 代收转账不认定为出借人的案例案例1(2021)粤1324民初1588号
原告苏彩银通过案外人江剑飞转账给被告,但被告辩称实际出借人为江剑飞。法院结合代付款确认书、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最终认定实际出借人为苏彩银,因苏彩银提供了借款合意证据(借据)和资金来源证明。
(2021)粤1324民初1588号
案例2(2020)粤0306民初21769号
原告在借款合同中自行填写出借人信息,但法院因缺乏实际资金控制的证据(如款项实际由案外人提供),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粤0306民初21769号
案例3(2024)鲁1726民初4904号
原告作为被告哥哥已故前妻的外婆,直接转账给被告并持有借据和收据,法院认定其为出借人,尽管被告辩称资金来源于他人。
(2024)鲁1726民初4904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025-05-23 09:25
(一)对债权人/转让人的建议
审查债权合法性:确保转让的债权真实有效(如合同、判决书等凭证齐全)。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金额、履行方式、通知义务等条款。
及时通知债务人: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并保留送达凭证。
关注从权利:如涉及担保物权,需办理变更登记或通知担保人。
(二)对受让人的建议
核实债权真实性:要求转让人提供债权凭证(如合同、借条、生效判决等)。
核查债务人抗辩权:了解债务履行情况、诉讼时效、是否存在抵销权等。
要求债务人确认:可要求债务人出具《债务确认书》,避免后续争议。
注意转让限制:审查原合同是否约定禁止转让条款,或债权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
(三)对债务人的建议
核实转让通知: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通过转让人或受让人核实真实性。
行使抗辩权:对受让人主张原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如已履行、债务无效等)。
谨慎履行债务:若未经通知即向原债权人履行,可能导致仍需向受让人重复履行。
2025-05-23 08:41
2025-05-22 17:20
仅约定“保本”不一定构成借贷关系,需结合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综合判断。若协议同时包含“固定收益”或“无条件返还本金”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若仅为保本且未约定固定收益,可能属于投资或其他法律关系。
2025-05-22 17:18
仅约定保本并不必然构成借贷关系,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借贷性质。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资金用途、收益分配方式等综合判断,核心在于是否具备“还本付息”的借贷法律关系特征。
2025-05-22 17:16
担保借款纠纷案件的诉讼流程可分为五个步骤:1.确定担保类型及效力;2.核查诉讼时效;3.准备证据材料;4.提起诉讼程序;5.申请强制执行。其中需要重点关注担保方式认定、诉讼时效抗辩、证据链完整性三大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