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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收钱转账算不算出借人

债权债务 2025-05-23 10:11 标签: 帮人收钱 转账 出借人
一、出借人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十六条,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要件:

借款合意: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如借款合同、借条等);

款项交付: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资金。

仅帮忙收钱转账的行为,若未参与借贷合意(如未签署合同、未主张利息等),通常不构成出借人。例如:

若A委托B代为收取款项并转给C,但B未与C达成借贷合意,也未实际控制资金,则B仅为中间人,而非出借人。

二、司法案例中的裁判规则1. 代收转账不认定为出借人的案例

案例1(2021)粤1324民初1588号
原告苏彩银通过案外人江剑飞转账给被告,但被告辩称实际出借人为江剑飞。法院结合代付款确认书、转账记录及双方聊天记录,最终认定实际出借人为苏彩银,因苏彩银提供了借款合意证据(借据)和资金来源证明。
(2021)粤1324民初1588号

案例2(2020)粤0306民初21769号
原告在借款合同中自行填写出借人信息,但法院因缺乏实际资金控制的证据(如款项实际由案外人提供),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粤0306民初21769号

2. 例外情形:参与借贷合意则可能被认定为出借人

案例3(2024)鲁1726民初4904号
原告作为被告哥哥已故前妻的外婆,直接转账给被告并持有借据和收据,法院认定其为出借人,尽管被告辩称资金来源于他人。
(2024)鲁1726民初4904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蔡娜律师

蔡娜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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