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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25-05-23 08:41 标签: 公司 对外担保 未经股东会 决议有效

一、未经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一)有效情形

相对人善意且尽到审查义务

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无需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若章程允许董事会决议);

担保行为符合章程规定的无需决议的情形(如小额担保)。

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审查了公司出具的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且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例外情形

公司事后追认
若公司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可补正程序瑕疵,使担保合同有效。

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公司:需由股东(唯一股东)出具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二)无效情形

相对人非善意

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或明知决议不真实、不完整(如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不足、未达到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典型案例:在(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案件中,因相对方未审查股东会决议,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担保行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如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未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告,相对人未审查公告内容可能不构成善意。

二、实务争议与裁判规则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表见代表规则: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如公章真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但书条款:若担保明显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或违反章程,相对人未审查决议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决议形式”与“决议实质”的区分

相对人需审查决议的形式真实性(如签字盖章)和程序合法性(如表决比例符合章程)。若仅审查形式而忽略程序瑕疵,可能仍被认定为非善意。

章程对担保权限制的公示效力

公司章程中关于担保权限制的条款对相对人不具有直接约束力,除非相对人明知该条款的存在。

三、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担保权人)的建议

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核对签字人数、表决比例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对上市公司,需审查担保公告文件。

严格审查决议文件

留存审查记录:将审查过程形成书面记录,作为证明“善意”的证据。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建议

明确章程中关于担保的决策权限(如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

建立担保审批流程,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对外担保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上市公司)。

争议处理建议

若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公司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建议通过补充决议或协商变更合同条款,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房明明律师

房明明律师

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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