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善意且尽到审查义务
公司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无需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若章程允许董事会决议);
担保行为符合章程规定的无需决议的情形(如小额担保)。
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审查了公司出具的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且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例外情形:
公司事后追认
若公司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可补正程序瑕疵,使担保合同有效。
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公司:需由股东(唯一股东)出具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二)无效情形相对人非善意
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或明知决议不真实、不完整(如股东会决议签字人数不足、未达到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典型案例:在(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案件中,因相对方未审查股东会决议,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担保行为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如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但未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告,相对人未审查公告内容可能不构成善意。
二、实务争议与裁判规则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表见代表规则: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如公章真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但书条款:若担保明显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或违反章程,相对人未审查决议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决议形式”与“决议实质”的区分
相对人需审查决议的形式真实性(如签字盖章)和程序合法性(如表决比例符合章程)。若仅审查形式而忽略程序瑕疵,可能仍被认定为非善意。
章程对担保权限制的公示效力
公司章程中关于担保权限制的条款对相对人不具有直接约束力,除非相对人明知该条款的存在。
三、实务建议对债权人(担保权人)的建议
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核对签字人数、表决比例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对上市公司,需审查担保公告文件。
严格审查决议文件:
留存审查记录:将审查过程形成书面记录,作为证明“善意”的证据。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建议
明确章程中关于担保的决策权限(如区分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
建立担保审批流程,避免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对外担保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上市公司)。
争议处理建议
若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公司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建议通过补充决议或协商变更合同条款,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026-06-10 16:07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6-06-10 08:41
一、核心法律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车辆属于法定可抵押的财产范畴,因此只要担保人对车辆享有完整、无争议的所有权,就可以用该车辆为债权提供担保。
二、两种担保模式的区分说明
用车辆做担保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担保形式,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不同:
抵押担保(车辆仍由担保人占有使用)
这种模式下,担保人不需要将车辆交付给债权人,只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即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若后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抵押车辆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车辆需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
如果选择质押,担保人需要将车辆实际交付给债权人控制,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但这种模式会直接影响担保人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实践中较少采用。
2026-06-09 1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6-09 09:15
情况一:存在催收或债务人书面确认,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如果六年内您曾经通过以下方式主张过债权,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重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您的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
您直接向对方送交过催款函等主张权利文书,对方签字盖章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文书已经送达对方;
您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对方主张过还款,且信息已经到达对方;
对方近两年曾经作出过还款承诺、重新出具过借条,或者部分偿还过欠款;
您曾经向法院起诉过对方主张还款。
这种情况下您依然可以正常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只要您能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收记录等证据,您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律支持。
2026-06-08 15: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只要借贷双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真实主体,借款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且借款用途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条本身就具备法律效力,仅仅是金额记载不一致不会直接否定借条的整体效力。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条效力不受金额记载差异影响,只要实际提供了借款,借贷关系就已经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