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后会通知当事人,具体规则和注意事项如下:
受理通知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超出管辖范围、材料不全等)。
程序通知
立案后,仲裁委需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用人单位);
被申请人收到副本后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收到答辩书5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
后续开庭时间、仲裁庭组成等信息也会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双方。
通知方式
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按当事人预留地址)或直接送达(电话、短信等);
部分地区支持电子送达(如官网公告、电子邮件等)。
确保接收信息
联系方式准确: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地址、电话,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未收到通知;
主动跟进:若超期未收到通知(如受理后超过7天或被申请人未收到副本),建议联系仲裁委查询案件进度。
核查信息
检查立案时填写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或联系仲裁委核实是否已发送通知。
异议处理
若因仲裁委工作疏漏未通知导致程序问题(如缺席裁决),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裁决;
若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或干扰通知送达,可向仲裁委说明情况并要求重新送达。
总结:劳动仲裁立案后必须依法通知双方,但当事人需确保联系方式准确并及时跟进进度。若对通知有疑问,建议直接联系仲裁委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6-04 10:33
原单位未离职时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法律风险,但特定条件下可行(如非全日制用工、原单位同意且不影响原工作)。建议优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避免纠纷。
2025-06-04 10:29
2025-06-04 10:25
2025-05-28 15:16
工作期间被人打伤是否算工伤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受伤,可认定为工伤;若因个人矛盾或与工作无关的冲突受伤,则不属于工伤。
2025-05-24 17:39
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