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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直接走人有什么后果吗

劳动工伤 2025-08-16 10:57 标签: 试用期 直接走人

试用期直接走人可能面临法律赔偿风险、工资拖延或克扣、职业声誉损害以及社保档案转移受阻等后果。建议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完成工作交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一、法律层面后果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员工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直接走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要求赔偿损失(如另行招聘的费用、生产停滞损失等),但需用人单位举证实际损失。 

例外情形

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济层面风险

工资结算争议

劳动者有权要求结算试用期已工作的工资,但因未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可能以“未交接工作”为由拖延支付或扣除部分款项(如未提前通知导致的损失)。

应对措施:保留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违约金风险

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如专项培训后约定服务年限)或保密协议,直接走人可能触发违约金条款(以实际培训费用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芹斌律师

李芹斌律师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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