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退休后是否能获得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涉及以下情形:
一、正常退休且享受养老保险的情形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衔接
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转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标准,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适用条件:需工伤认定且已评定伤残等级(如一至四级伤残)。
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退休后旧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活护理费的延续
若退休前已鉴定为需生活护理(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退休后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一次性待遇的限制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仅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发放,退休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原则上不再享受。
二、特殊情形下的补偿未办理退休或未享受养老保险
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保险,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伤残的特殊待遇
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七至十级伤残的待遇
通常退休后无额外赔偿,但退休前未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可主张(需已认定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
三、维权与争议解决工伤认定与鉴定:退休前需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可能影响待遇主张。
争议处理:若用人单位拒赔或未参保,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议操作核查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确保已完成相关程序,保留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等材料。
咨询当地政策:各地对一次性补助金等标准可能不同,建议联系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核实。
及时主张权益:退休后旧伤复发需治疗的,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避免错过待遇申领期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026-01-17 15:53
2026-01-16 16:18
劳动者死亡引发的劳动争议(如工亡赔偿、未结工资争议等),其解决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法定程序,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可作为权利主体参与处理。
2026-01-15 15:49
工地摔伤达成私了协议后,仍有可能起诉,但需根据协议效力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若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劳动者可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并主张法定赔偿;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则一般不得再起诉。
2026-01-14 13:56
结论前置:单位强行解约的赔偿标准需根据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判定——若属合法裁员支付经济补偿,若属违法解除则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一、合法性判断:两种情形对应不同标准
合法裁员
单位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经济困难、技术革新等),并履行法定程序(提前说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此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6-01-14 08:58
用人单位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未支付工资即构成拖欠。若无明确约定,则按月支付的工资最迟应在自然月结束后的30天内支付,超过即视为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