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具体的规定如下: (1)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2)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制作检查笔录。制件检查笔录的规定如下: (1)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2)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行政许可不可转让。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因此,行政许可不可转让。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诉讼中是可以申请停止行政行为的。诉讼期间,有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清醒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
前提条件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拘留人针对行政拘留提出了暂缓执行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执行暂缓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了一定保证金的。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