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机关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并未将责令改正列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然而,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说明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其本身并不构成行政处罚。因此,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而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能采取的一种措施。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后,判决书下发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如果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通常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会审结并出具判决书。 如果案件复杂,争议较大,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那么通常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会审结并出具判决书。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的,可以延长6个月。
关于不服行政决定的状况,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确信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在知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第60天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若法律明确规定申请窗口期超过60日的话,此项条款适用于例外情况。
责令整改通知书作为一项特定的行政行为,其当事人有权依据此通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尽管该通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它并非实质性的行政处罚措施。
作为被许可人之一,若您需要延长已依法获取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请务必于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内向负责作出行政许可决策的行政机构提出相应的申请。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自接到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那一刻算起,必须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处理结果。 换言之,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妥善地处理并圆满结束所有相关事项。 其次,除特殊情形外(即法律规定争议解决周期短于60日),其他所有法令法规所规定的复议时间均不得低于六十个工作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第三方也常被称为仲裁人,该类人士通常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外,其权益会受到申请复议案件的影响,也正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他们选择积极地参与到复议程序之中,以此享受和承担相应的复议权力以及义务。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时,为确保在限定期内完成审查工作,行政复议机构必须于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满六十个日历天内,逾期则不予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上限为六个月。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并未被发现的情况,则将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若行政罚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那么做出该罚款决定的相关行政机构可依法实施以下几种处置措施以确保执行: 首先,对于逾期仍未缴纳罚款的行为,每超出一日,将会按照所欠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累计加罚; 其次,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实行拍卖,或将已经冻结的资金划拨抵偿罚款; 再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由法院通过裁决来执行罚款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