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可以同时进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期限中止。《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中止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中应当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当事人对强制传唤不服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一般不能调解,能调解的行政案件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羁束行政行为,限定相对人不能或不允许继续存在某些法律事实,涉及该类行为,如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自由裁量”行为,即指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一定的空间,能在各种能采取的行动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
行政复议是能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第三人能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能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诉讼一般是不会中止行政处罚的,除非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终止情形。
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不能撤诉的,一般只能由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强制执行是不能被行政法规设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