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撤诉的情形有二,分别为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变更了自身所作的行政决定,原告同意撤诉。两种撤诉情形均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准许方可成功撤诉。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可以就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确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的撤诉裁定一般是可以进行上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对其提起上诉。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诉讼停止执行是例外。
对于未安置情形,不需要单独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进行行政赔偿或补偿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时一并要求,并在判决中一并作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这样进行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该案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对于行政裁决不满,是可以起诉的。
应这样确定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该案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