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差异在于: 1. 权力来源:股东权利根据用途可分共益权和自益权,代表诉讼由行使自益权的股东发起;直接诉讼则由受害股东发起。 2. 诉讼缘由:代表诉讼源于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旨在公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直接诉讼起因为侵害股东权益,旨在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诉权性质:代表诉讼中原告拥有形式诉权,实际诉权归公司所有;直接诉讼中原告同时拥有形式和实质诉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4. 诉讼角色: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代表诉讼中被告为侵权的高管,公司是否参与诉讼及其法律地位因国家而异。 5. 原告资格:代表诉讼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持股或当前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股东会决议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1、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应认定为无效; 2、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入股公司,成为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若是自然人的,不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
在满足特定情况的前提下,真正意义上的出资者有权提起作为代表的股东诉讼。
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会判刑,犯罪实行终了的未遂也会被判刑,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仅仅是吸毒,并不构成犯罪,这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毒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科的再犯罪一般不会加重处罚,但部分有前科的再犯罪会从重处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的上一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而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或较长的刑期。
构成抢劫罪没有抢劫数额的要求,一块钱也涉嫌抢劫罪。因为抢劫罪不是数额犯,而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压制反抗、强行取财的抢劫行为完成的,即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未满十四周岁但是已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的有罪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经实行犯罪但是主动放弃了是指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话一般不会被判刑。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例如强奸的话要看犯罪情节等因素,如是否强奸幼女,是否有犯罪案底,是否成年、是否共同犯罪,是否在公共场所等诸多因素,并综合中止的法律规定处罚。
刷单是违法的,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虚假交易产生的商品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情节严重的,还将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
从事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行为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合法的市场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未经依法批准就从事某种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经营的特定业务(如证券业务),就破坏了某种特定市场(证券市场)的秩序。而我们知道,替他人讨债,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业务,社会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讨债市场秩序。因此之故,这种行为没有也不可能破坏市场秩序,显然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