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并不需要每月都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如果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只需要在每个扣除年度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可以了,不需每个月都提供电子模板。法律依据:纳税人并不需要每月都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如果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只需要在每个扣除年度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可以了,不需每个月都提供电子模板。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022-08-19 10:49
工伤保险表格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单位编码;劳动者身份信息;工伤发生时间;伤残鉴定时间;伤残等级;社保编码;致残鉴定表编号;本人工资等。其他的由工作人员填写。
2025-03-25 15:17
根据表格填写: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编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有);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伤发生时间、医疗终结时间、伤残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全部如实填写;
社保编码(伤者社保卡背面有的社保编码);
致残鉴定表编号(参看鉴定结论书右上角);
工人本人工资如实填写(必须要有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才能填写实际工作收入并且附上工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收入可以不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的平均数填写。
)
单位经办人签章(负责伤者工伤申请、鉴定等事宜的负责人)
其他的不用填写,到时候工作人员填写就可以了。
2022-09-13 16:20
一个是新老单位各算各的。新单位要重新办理专项扣除申报。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是原来老单位有多交税款的,年终有一个汇算清缴的政策。
累计预扣法,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022-08-10 16:45
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不但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押运员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件,而且每趟货物还必须制作填写“电子运单”,载明危货名称、属性、数量等,并随车携带。否则,除将面临交通执法部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将安排专人督促整改,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清单”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2022-08-09 16:13
个体户的工作单位可以填营业执照里的店名或公司、企业名称;职务和职业可以填为个“体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