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存在问题:
1、被害人数多,年龄偏大,受害群体广泛
2、追赃困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维稳压力大。
3、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
4、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人身信任性,因此报案率较低。
5、作案时间长,部分案件案发后取证困难,立案后难以侦破;涉及被害人众多,无法一次性处理。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策建议:
一是对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实行专案专办。
二是应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整治。
三是严格借贷融资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
四是整顿规范融资广告,加强防范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09-02 11:00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存在问题:
1、被害人数多,年龄偏大,受害群体广泛
2、追赃困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维稳压力大。
3、资金使用情况难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导致部分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
4、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相当的人身信任性,因此报案率较低。
5、作案时间长,部分案件案发后取证困难,立案后难以侦破;涉及被害人众多,无法一次性处理。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策建议:
一是对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实行专案专办。
二是应对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整治。
三是严格借贷融资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
四是整顿规范融资广告,加强防范宣传。
2022-08-10 10:03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思想教育,着力解决党性不纯、政绩观错位的问题;
二、严格控制层层发文、层层开会,着力解决文山会海反弹回潮的问题 ;
三、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着力解决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 ;
四、完善问责制度和激励关怀机制,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作为的问题 ;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提供坚强保障 。
2022-08-10 10:58
1、窗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整改措施:
(1)加强全体工作人员业务理论学习,重点掌握行政许可、服务型窗口建设知识,增强理论素质和工作能力。
(2)强化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单位的学习、业务骨干轮流讲课等制度落实,使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3)创新学习方式,结合外出学习考察等形式,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促进工作思路措施创新。
2、窗口行政审批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的问题。整改措施:
(1)结合当前服务窗口和单位职能的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工作调研,深入探讨当前进一步深化窗口行政审批工作。
(2)转变工作职能,不断建全的完善行政许可审批机制,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3、审批与服务界定不清的问题。整改措施:
(1)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全面梳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从业务受理、材料审查、勘察验收、领导签发直到发放批件各个环节,逐项制定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内部办理工作流程,作为每个办理事项必须遵循的规范。
(2)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以服务相对人和群众满意为标准,注重细微服务,开展延伸服务,强化政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塑造阳光诚信服务品牌,开展标准化窗口创建和主动联系企业反馈意见活动,搭建软环境建设优质平台。
2022-08-09 10: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身学习抓得不紧。
一是学习理论不够深入。由于没有下决心挤时间学习,平时多满足于读读报纸、看看文件,学习理论缺乏深度。
(二)调查研究不够深入。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不够广泛,在办公室工作多、会议多,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时间少,对广大服务对象的所思,所想,所求了解得不够全面,在问计于民切实帮忙基层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方面投入精力较少。有时下去调研,也是来去匆匆,赴基层调研的时间和效果还远远不够,调研的方式还有待改善。由于调查研究的基本功还不够扎实,致使一些工作落实得还不够到位,不够理想。
(三)思想认识不到位。我对反腐倡廉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总认为自己做到抗腐防变、洁身自好就能够了,少数腐败分子左右不了大局。透过警示教育活动让我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十分重要的工作。
反腐倡廉事关党的建设事业。
(四)履行职责不完全到位。任职副书记以来,我在基层调研、提升自我、开展党委工作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整体效果还与党委的要求有必须的差距,丁作职责的履行有待进一步提高。
2022-08-09 15:5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