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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顾问 2022-09-30 08:37

该办法在职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同时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开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菅亚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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