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022-08-12 10:37
考勤弄虚作假的处理方法:
1、公司制度要规范,对各种违规情况要有基本的界定,尤其是涉及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对员工行为有约束力的条款要体现出来,并对所有员工培训,保留培训记录;
2、规范考勤制度,包括考勤系统的监管、维护。对于考勤记录的原始数据一定不可以让使用数据的人有修改的权限。
3、人办资源部门主管在不定期的抽查员工的考勤情况。其实对于该员工的行为,其部门主管要负一定的责任,该员工每天上下班的情况难道他没有看见吗?还是天天出差或是自己本身就是一个经常迟到、早退的人?
4、检查考勤系统中的原始记录并与考勤员每月上交薪资人员的考勤报表进行核对,打出虚报考勤的记录,及其对应获得的工资。
5、人力资源部主管与其谈话、摆事实、证据,使其对所犯错误无从抵赖、狡辩,写下检讨书。
6、在全公司进行通报,给予辞退。开除,让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2022-08-09 11:17
2023-03-10 11:36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放入当事人档案前,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依据条款是什么?
需要当事人签名,这是处分执行的送达环节,告知本人正式处分、听取本人申辩等。
根据《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呈报审批的请示;(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立案依据;(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第八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2022-08-11 11:44
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如下:1、知情权;2、确认权;3、申请回避权;4、申辩权;5、听证权;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7、获得赔偿权。《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022-08-09 13:39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回避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获得赔偿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