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包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三)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四)在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拖欠工程款起诉所需要的证据有: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工程款债务证明、工程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担保抵押证明、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债务人家庭成员情况、其他证明材料、证人申请书。 以上证据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
消防工程不允许平行发包,法律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承包协议个人签订是无效的,个人没有资格成为承包方。 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个人明显不得成为承包方。
合同价低于中标价是不合法的。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2.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自然人不可以参与投标,科研项目除外。法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个人名义无法投标,但如该项目允许个人(自然人)投标,则可以个人名义参加投标。
可以仲裁,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1、技术保证责任。 发包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2、施工监督责任。 发包方应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3、误工赔偿责任。 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无异议并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承包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4、验收结算责任。
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等文件之后,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完成设计招投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取得规委的“设计招投标备案回执”等文件,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委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取得“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征地计划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始施工。
建筑质量问题的解决: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解决记录整理归档。
如果是总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签署合同,是可以的。法律规定,中标单位如果已经中标可以委托分公司进行签署合同,但是中标人不得向其他集团和公司进行转让中标,也不能进行肢解后向他人进行转让,只能够由本公司或者是本公司旗下的相关分公司进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