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事由: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实习期要扣五险一金。按照国家劳动保障政策内容规定,员工在入职第一天起,用人单位就有为其缴交各项社保的义务,不管是不是在实习期。实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实习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实习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针对工伤进行鉴定的程序通常所需时间为60个自然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伤鉴定的最终结果会在员工响应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后的60个工作日内告知,若在此过程中遇到了专家小组之间存在争议的特殊情形,我们可能会适当延长此结果发布期限至30个工作日。 而若责任方或者受伤职工本身对于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利且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进一步的鉴定申请。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所提出的加班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但以下情形的加班不受太多限制: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其他。
劳动工伤鉴定的程序如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鉴定费。 4、鉴定办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收取全部材料。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无底薪的工作是违法的。 因为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当地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关联企业劳动合同应该连续计算。工龄一词本质上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单位之间工龄的转接已经不复存在了。新单位与原单位在法人主体资格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劳动者一般情形下不得连续计算工龄。
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劳动关系成立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而且是从劳动者本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当日就开始计算的,中间因为用人单位的恶意阻挠而被耽误掉的时间不计算在其中。 可是当这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消失了以后仲裁时效将继续计算,因为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1、仲裁庭确认劳动关系,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施工单位招用施工人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