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后继承需要开具继承人证明和死亡证明,对房屋进行测量绘图填写房屋产权过户申请;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及现土地使用者的资格审查意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核查通过过户登记。
关于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 当他人被怀疑存在妨害或者具有妨害他人物权之潜在可能性时,物权所有人有权请求其排除该妨碍;这即是我们常说的“排除妨害”——一类民事责任的典型实施方式。 当权利人主张其实体权利遭受非法阻挡或困扰之时,他们有权提出请求要求加害人停止此类行径,亦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类行为旨在保障当事方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 任何人,无论他/她的地位和身份如何,若妨害了其他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则被侵害者有权力就此向侵权人提出排除妨碍的请求。 以下为具体的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诉讼流程: 首先,原告以书面形式正式提起诉讼; 其次,法院收到诉状后将其副本发送至被告手中;紧接着
已经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的死亡人口能拿土地征用后的安置费,尚未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协议即已死亡的人口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拿土地征用后的安置费。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如下: 一、原则上来说作为集体用地只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组织内部可以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拍卖等形式自由转让。 二、通过走批准途径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直接变更土地性质使其得以自由转让。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有两种情形例外,一是国家征收、征用后改为划拨用地,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有偿出让。二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起诉侯依然可以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的权利。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会影响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的谈判。
土地确权后可以修改,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根据各地政策不同,农村拆迁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各有不同,主要看拆迁项目制定的具体方案。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具备的手续包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等。拆迁补偿协议可根据双方的意愿自由书写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2、应当从拆迁协议约定的,应当支付补偿款的日期开始计算,即逾期支付后产生的利息;3、应当按约定的条款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计算。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最高是70年。 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产权人拥有对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完全所有权。按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也随之到期。 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 是否缴纳费用以及费用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交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因绝大多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到期,故法院面临的相关法律争议较少。
不动产权证书上是不能看到地役权的,想知道相关不动产是否有地役权,需要去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行政机关不如实公开政府信息违法。关于公开政府信息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1、可以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