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到期后倒塌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及房屋所有权灭失。 一、70年产权,实际上是指土地使用权: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上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倒塌
商品房买卖没有限制条件,区别在于交易时缴纳的税费和手续。 商品房买卖欺诈的,目前来说,法律对商品房买卖欺诈的规定并不是非常完善。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要开发商先去解除抵押,然后要求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商品房拆迁是有补偿费的,分为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比如自愿迁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首先确认开发商是否是有合法手续的房地产公司,关键是检查有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然后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应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应退回定金。 同时,购房者在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售楼处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最后办理预售登记及转让、办理入住,发展商最后要为业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办理房地产权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下列行为须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先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售房单位提交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对售房单位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及时予以办理。 审批部门审核合格的,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