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菲律师
北京-海淀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
男方提出退婚的,女方还退彩礼钱吗?女方的精神费,青春费,有权要求男方赔偿吗
您好,首先,关于彩礼退换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一般对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男方女方都有青春,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男方赔偿女方青春损失,或者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 最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符合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我外婆有一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外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是与我外公结婚后购买的。我外公和我外婆只有我妈妈一个女儿。现在我的外公去世了,生前没有留遗嘱,现在我的外婆想把房子通过留遗嘱
您好,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登记在外婆名下的财产,是外公和外婆的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留有遗嘱的,应该按法定继承予以分配。外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外婆以及您母亲。外公去世时其父母先于去世的,继承人便只有母亲和外婆。因此,房产的一半属于外公的遗产,母亲基于继承人取得房屋的1/4,外婆基于继承人取得房屋的1/4,最后,整套房产,外婆拥有3/4的权利,母亲拥有1/4的权利。 最后,如果您想取得整个房屋的所有权,可以通过赠与或遗嘱进行。 其一 母亲放弃继承权,这样外婆拥有整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外婆生前通过赠与给您,或者订立遗嘱,在其百年以后,由您继承。 其二 外婆放弃继承权,这样外婆拥有房屋1/2的权所有权,母亲拥有1/2的所有权。然后,外婆通过生前赠与将1/2所有权给您,或者外婆订立遗嘱,在其百年以后,由您继承1/2的所有权。母亲亦是如此。 备注一:根据民法典,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危急情况下)、公证,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并且立遗嘱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的,均有效。 备注二:关于赠与,可以自行起草并签署赠与协议,也可以前往公证处办理。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我父亲去世了,他名下有一套房产要过户到我名下,我父亲的妈妈也已经去世,是不是只需要我父亲的配偶及我父亲的爸爸签署房产放弃继承书就可以
您好,首先需要明确是否父亲留有遗嘱,或者是否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如果都没有的话,父亲去世后,父亲生前合法财产涉及到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根据您的描述,父亲去世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您、母亲以及爷爷,因此,上述三人对父亲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一般三人平均分配。 其次,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但不意味着房屋属于父亲一人所有,一般是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母亲各自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因此,你们三个继承人各自继承房屋的1/6份额。 综上,母亲基于继承以及自己所有,对房屋享有4/6的份额,您和爷爷各享有1/6份额。 最后,如果想达到您过户房屋的目的,不仅需要爷爷各母亲放弃继承的1/6份额,同时需要母亲将自己所有的3/6赠与或者以买卖形式给您,才能完成过户。因为现在买卖以及赠与均需要缴税,建议母亲订立遗嘱,将自己对房屋的份额通过遗嘱处分给您,这样在母亲百年后,您便可以在爷爷放弃继承以及母亲留遗嘱的前提下,最终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希望有帮助到您
请问婚后购买的房产,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而且共有情况处写的是房屋归单独所有。是什么意思?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吗?谢谢您希望您能帮我解开疑惑谢谢您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您描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单独所有的状态,具有公示效力,此效力的主要意义在于,如果配偶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信赖该公示内容,在符合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房产,您无权要求确定合同无效。建议将房屋进行变更登记,从单独所有状态,变为您和配偶共同共有,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可能的风险,希望有帮助到您